金陵女子大学校门
1918年)
第二节 义务教育与国语运动
一 义务教育
中国之有义务教育的计划,实自本期开始。在前期《奏定学堂章程》内的初等小学章程,曾稍一提及过:“东西各国儿童有不就学者,即罚其父母,或任保护之亲族人。此时初办,固遽难一概执法以绳,而地方官绅及各乡村绅耆,要当认定此旨。”(《计年就学章》第三节)但此不过看见东西各国有义务教育的办法,只引用来以便提倡小学。到宣统三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议,有“实行义务教育之预备方法”一案;而学部改订筹备教育事宜清单,亦明定于宣统三年拟订试办义务章程,宣统四年推广义务教育。这也不过腾诸口说,并未施行,且亦没有详细的计划。民国元年七月,蔡元培召集之中央教育会议,才将义务教育明白规定,并于同年九月以部令正式公布了。文中这样说:
儿童自满六岁之翌日起,至满十四岁止,凡八年为学龄儿童保护者,自儿童就学之始期,至于终期,负有使之就学之义务。(《小学教育令》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在同年同月,部令公布之学校系统内,对于义务教育规定得更明显:“小学校四年毕业,为义务教育。”但此不过规定了儿童就学的年龄及义务教育的年限,至于详细计划,要到民国四年以后才有。民国四年一月,袁世凯以大总统的名义颁布之《教育纲要》,在总纲里面,有“施行义务教育,宜规定分期筹备办法,务使期成功,以谋教育之普及”一句话。并由国务卿以公函转达教育部;嘱部遵令办理。此时教育总长汤化龙氏遂拟定义务教育施行程序三十一条,分两期办理。自本章程颁布之日起至本年十二月止,为第一期。此期拟办事项,凡分二类:一为颁布各项规程,——规定义务教育之要则,为办学的准绳;二为调查各地教育现状——察核义务教育最近之状况,为整顿之根据。自五年一月至十二月为第二期。此期拟办事项,约分地方及中央两部:关于地方的,为师资的培养、经费的筹集、学校的推广;关于中央的,为核定各地陈报之办法,通筹全国义务教育之程限。自教育部此项计划公布以后,于是各省有规定计划的,有由计划而试办的,其中以山西一省进行最力。山西省的义务教育计划,自民国七年始,分四年逐渐推广,到民国十年,全省各村镇的义务教育一律办理完竣。到民国八年,教育部乃采仿山西省的办法,规定令行各省分期筹办。共分七期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