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市辖区860个,其中含乡镇的市辖区数量为661个。考虑到直辖市的辖区,行政级别较高,与地级城市的市辖区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可以剔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的含乡镇市辖区48个。因此,可以纳入广义的中小城市范畴的市辖区为613个。
3.城市规模划分将打破行政等级限制
1980年,我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作出改变,将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但并没有对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再次进行修改,增加对城市人口界定,取消对特大城市认定标准。1993年,国务院出台撤县改市的标准,其中包含人口、GDP、财政收入等众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