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校的经营属性看,又可以从控制和经费来源角度加以区分,学校的控制主体可以是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机构,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可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者主要依靠学费和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性经费。如果办学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则属于公立学校;如果办学经费主要依靠非财政性经费,则属于民办学校。
一般来说,学校法人和经营属性的对应关系是,公立学校对应着政府控制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而私立学校则对应着非政府机构控制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教育的界定如下:“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近年来,由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复杂性超出了公私立教育体制的简单划分,公私之间的界线开始变得模糊起来,学校法人属性和经营属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了多种交叉和组合情况。一方面,政府下放公立学校的控制权,由学校自主管理,或者由社会团体参与管理,从完全依赖政府拨款转变为在政府拨款的同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在义务后教育阶段,学费成为重要的非财政性经费来源。另外,公立学校在某些方面借鉴企业经营的做法,甚至将某些服务内容转交给私人机构去提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和非财政方式,对私立学校进行积极的干预。上述各种交叉和组合情况,被统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