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情况提出了几个问题。我们可以回想起:严格服从是原初状态的规定之一;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定正义原则会被普遍服从的基础上被选择的。任何没能服从的情形都被看成是一些例外而不予考虑(见第25节)。通过使两个正义原则处于一种词典式的次序中,各方正在选择一个适合于有利条件的正义观,并假设一个正义社会能够在适当的时候被建立起来。被安排在这种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于是就确定了完善正义的体系;它们属于理想的理论,并且确立了一个指导社会改革的目标。但即使承认这些原则对于这一目标来说是正确的,我们仍然要问:在各种较不利的条件下,怎样把它们很好地运用到制度中去?它们是否能为解决不正义的问题提供指导?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词典式次序不是连同这些情况被接受的,所以它们可能不再有效。
我不打算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一些特殊问题留到以后再讨论(见第六章)。在此直觉的观念是把正义理论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假设了严格的服从,确定了那些在有利环境下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它建立了一个完善正义的基本结构的观念,以及在人类生活的确定约束下的个人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我主要考虑了正义论的这个部分。非理想部分(即第二部分)的设计是在一种理想的正义观被选择之后进行的。只是在那时,各方才提出在不太幸运的条件下应采纳哪个原则的问题。正如我指出的,理论的这一划分产生两个相当不同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由那些指导对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进行调整的原则所组成的,另一个部分是由那些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所组成的。